|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0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2011年12月26日         附件: 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 1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 对全年应纳所得税进行审核,按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 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分档累计计费)  | 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三,最低收费1500元。  |  
| 超过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一。 |  
|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五。 |  
|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三。 |  
|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二 |  
|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一 |  
|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 超过10亿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二 |  
| 2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 对税前亏损弥补单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 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的收费标准,按每一个亏损年度单独收费。 |  
| 3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 对税前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 按报损金额(分档累计计费) | 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百分之一,最低收费1500元。 |  
| 超过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五。 |  
|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三 |  
|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二 |  
|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一 |  
|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五 |  
|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三 |  
| 超过10亿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一 |  
| 4 |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 对土地增值税单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   按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分档累计计费) | 不超过5000万元部分 | 最低收费5万元 |  
|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八 |  
|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七 |  
|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六 |  
| 超过10亿元部分 |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五 |  
|  |  |  |  |  |  |  |  注:1.表中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30%,最低收费不得下浮;     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元∕小时;项目负责   人:500-1000元∕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元∕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元∕小时。     省物价局官方网站查询:http://www.gdpi.gov.cn/jgzc/415555.htm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2〕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