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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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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8日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减轻特定一般纳税人负担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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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除适用5%征收率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外,其他适用6%和4%增值税征收率的,统一调整为3%,并从7月1日起执行。政策调整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绝大部分税负下降。此次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是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的重要政策举措,有利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的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6%、5%、4%、3%等四档征收率并存。
  该负责人解释,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根据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但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如生产销售小水电、沙土石料、自来水、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旧货等等,由于行业特点,可抵扣的进项额很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税负过高,为有效降低其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该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因产品不同或者类型差异而适用不同征收率,导致税制复杂,增加了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为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2014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除中外合作开采油气外,自来水、小型水利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4%、3%增值税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持续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具体规定是: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征收率由6%降为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由4%降为3%;旧货以及特定固定资产,由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改为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的,保持3%征收率不变。
  该负责人表示,在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统一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是国务院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实施“微剌激”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强经济运行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项目明细表

序号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项目

原征收率

现征收率

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6%

3%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6%

3%

3

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6%

3%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

3%

5

自来水

6%

3%

6

商品混凝土

6%

3%

7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4%

3%

8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

3%

9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

3%

3%

10

旧货,以及特定固定资产

4%减半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发布时间:〖2014/6/24〗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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