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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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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12/12〗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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