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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4号、财税〔2011〕117号)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发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1-01-27
【有效级别】: 有效
【本站发布时间】:2011-0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112015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发布时间:〖2011/2/21〗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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