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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余额未作纳税调整被查补30万

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余额未作纳税调整被查补30万

 

    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某期货经纪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余额未按照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结果被查补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共30多万元。

    据了解,由于期货公司经营风险性较高,期货公司均按照期货交易财务管理规定,在税前计提5%交易风险准备金,列入当期营业费用,用于抵补坏帐损失或者错单交易等造成客户交易的损失。但税法规定,各种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期货经纪公司计提未使用的交易风险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稽查人员检查发现,该期货经纪公司2004至2005年期间,按代理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以净收入的5%提取了交易损失准备金计入当期营业费用,用于抵补坏帐损失和客户交易损失后结余90多万元,未按照税法规定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为此,广州地税稽查部门依法对该期货公司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多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共计30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虽然在财务上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但在纳税申报时则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正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梁景如 黄海燕 卓银玲)

资料来源:广州市地税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portal/upload/resource/contant_completa/content_template1.jsp.jsp?contentId=335805

 
发布时间:〖2007/10/15〗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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