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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指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指引

  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22号)有关规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下称居民医保费)。为方便缴费人及时缴费,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建设银行(目前先委托建行,其他银行将逐步推开,下称代征银行)代征居民医保费,缴费人须在参保登记次月3-23日前,利用代征银行提供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缴费方式有:银行划账、银行柜台缴费、自助缴费。

  一、银行划账
  (一)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提供代征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及复印件,签订《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下称《授权书》),缴费人如使用他人缴费账户缴纳居民医保费的,须由该账户户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订授权书。
  (二)代征银行将按照以下日期以自动划账方式划缴居民医保费:新缴费人员,参保登记次月4日;连续缴费人员:每年6月4日。请在银行划账日前在缴费账户内备足款项。
  (三)缴费人可在划账次日至当月15日前到代征银行各营业点打印存折或储蓄卡明细清单,以确认划账情况。成功划账后,相应的储蓄卡明细清单或存折在摘要栏显示“居民医保”字样;如,划扣不成功的,缴费人应在当月20日前持《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下称《核定单》)到代征银行柜台缴费,过时缴费的视同次月缴费,待遇也相应推迟一个月享受;如还需查询划扣不成功原因的,还要携带当初签订的《授权书》和相应的代征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二、银行柜台缴费
  缴费人持社保部门核定的《核定单》可到广州地区代征银行任一营业点缴纳居民医保费,缴费成功后打印代收款凭证给缴费人。

  三、自助缴费
  代征银行将陆续向缴费人提供包括自助缴费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缴费等服务,具体流程以代征银行的指引为准。

  四、其他问题
  (一)缴费人如发现多征、错征等情形的,可到广州地区代征银行任一营业点办理确认缴费手续,银行确认后开具广州市居民医保费缴费证明,缴费人持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退费。
  (二)以后年度的缴费事项。已办理银行划账缴费的,如缴费人不向银行提出改变缴费方式或终止委托授权银行自动划账缴费的,银行将在以后年度自动划账缴费;未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需在每年6月23日前,持当年度《核定单》到代征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五、咨询电话
  (一)电话12333(社保),可提供办理居民医保费的登记、核定、待遇发放、社保基金个人帐户的查询等服务;
  (二)电话12366-2(地税),可提供有关居民医保费的缴费指引服务;
  (三)电话 95533(建行),可提供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具体指引。

 
发布时间:〖2008/7/7〗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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